交叉补贴与电厂接入增量配网的逻辑(下)-智见能源
三、我国电价的交叉补贴现状分析
“交叉补贴”是当用户的电价低于供电成本而由其它用户承担时就会形成“电价交叉补贴”。
从理论上分析,居民用户的输配电价应该高于工商业用户的输配电价,工商业用户的销售电价也应小于居民用户的销售电价。为减轻居民用户缴纳电费的压力邹平故事,我国实行交叉补贴,由工商业用户补贴居民用户的电价。
“交叉补贴”是售电在政府定价体系条件下养兽成夫,针对部分非盈利性、民生保障性用户的一种补贴政策邹倚梦。从理顺价格机制的角度上来说,电价的补贴应当由政府根据被补贴用户的数量、电量和类别确定补贴原则和补贴额度,直接通过财政渠道补贴,而不是通过电价的形式进行补贴。
“统购统销”模式下的交叉补贴是电费中体现的,各电压等级的电价并不单独核算,居民用户虽然是交叉补贴的主体,但是补贴的电量规模,补贴的费用均十分模糊。由于用户侧的售电价格是政府定价,所以价格与成本是脱钩的,售电价格无法反映出成本变化,也无法实现电价传导。
自备电厂的电量自发自用,且自备电厂的用电基本上都是大工业用户伏尔加的鱼,由于没有通过电网公司的销售环节,自备电厂的电量自然也没有承担电网销售电价中的交叉补贴,有失公平,也是这些年来自备电厂未承担社会责任的诟病。吉林省物价局8月1日发布《关于第三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34号),提出自7月1日起,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每月要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大花六道木。这也是在我国对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承担交叉补贴实施缴费打出的第一枪。
四、电改模式下的电价体系
本轮电改的体制架构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在电价形成机制方面,将其中的电能价格放开由市场决定,而其中的输配电价则由政府核定并严格监管。
对于电能价格部分,当前部分发用电量已经放开,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可以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批发交易部分电量,交易的价格就是市场交易电价。售电公司和其代理的电力用户之间的电力零售交易价格也属于市场交易价格。
对于输配电价格部分法治视界,各省级电网的首个监管周期的输配电价也已经全面完成了核定,核定的原则是“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输配电价中包含了原来销售电价中的交叉补贴,绝大部分省区(含相邻区域电网及跨省电网)的输配电价还包含了线损。
在省级电网或配电网内部,还有一类特殊的配电价: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过网费”价格,它适用于分布式发电在电网局部消纳的情况。“过网费”价格不分摊该分布式发电交易没有涉及的电网资产的相关成本,也不参与分摊所在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输配电费。同样,“过网费”价格也是需要政府核定的。
综上所述,在本轮电改所建立的新的电价体系中,用户的终端电价形成机制是:用户终端电价 = 市场交易电价(或燃烧标杆上网电价) + 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根据目前的输配电价核定情况,以江苏电网的大工业用电为例,110千伏的输配电价为0.183元,明确了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也就是说,如果对自备电厂的交叉补贴征收0.15元的费用,那么输配电价还剩下的0.033分是什么费用,或试问一句,一个交叉补贴可覆盖输变电价的80%以上,是如何核定出来的?
五、交叉补贴与电厂接入增量配电网的逻辑
本轮电改的核心是理顺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吸引社会资本进行配电网建设,从而打破国家垄断输配电网的投资建设格局,释放市场的活力爱情复兴。“谁投资,谁受益”网王之中国魂,增量配电业务的盈利来源于输配电价,核定的原则是“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在输配电价中已经包含了交叉补贴的价格,那么对于增量配电企业而言,在输配电价核定的前提下,盈利的焦点应当是过网的电量。
交叉补贴到底如何核算,不得而知。统购统销的交易模式下,交叉补贴在电网公司内消化了刘湘怡,
谢振南现在的交叉补贴体现在输配电价中,应当是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或者输配电企业消化了,这也算是逐步理顺电价机制一个很重大的进步。
普遍认为:企业的自备电厂由于没有经过电网的销售环节,没有分摊交叉补贴与相关的基金附加,采用直供电的方式为企业供电,这样为企业带来了强大的竞争力,也带来了竞争的不公平。如果通过电网的销售环节辻希美,这部分利润实际是进入了电网公司,企业的竞争力自然也会下降。
这次吉林省物价局要求自备电厂缴纳度电的交叉补贴,看似要消除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在电量销售环节的不公平竞争,实质是对利益的一个再分配。无疑,这会改变企业自备电厂的建设预期,助力市场在电价成本上的公平性王的十七妖男,推动了电改背景下的电价形成机制。
我们一起来分析以下几种电厂(自备及公用)的电量交易模式:
(1)自备电厂的电量先卖给大电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再从电网购回电量给企业用电,这个交易模式通过了电网的销售环节,交叉补贴的问题自然就不存在,交易可行。
(2)自备电厂把电能上网给大电网,大电网将电能卖给了增量配电网企业,通过增量配电网收取过网费后,自备电厂的企业主再购回电量,这时,交叉补贴在各级输配电网中均缴纳了一定的交叉补贴,交易可行。
(3)自备电厂的电量自发自用,没有承担交叉补贴,交易不可行。这里有个疑问:交叉补贴是应该交给电网公司还是应该交给政府?现在吉林省的物价局透露的信号是姬动,只要你缴了,交易即可行。
(4)公用电厂把电量上网给大电网,再通过大电网卖给了增量配电网企业,通过增量配电网企业收取过网费后再进行配售电,交易可行。
(5)公用电厂把电能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进行交易生物无忧,美发传单这个时候虽然已经通过增量配电网企业收取了过交叉补贴与过网费,目前的政策明确了这种交易不可行。
(6)交易方式(5)中,如果这个增量配电网完全是国家电网或者南方电网投资的电网宋韶光官网,这个时候的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实际上是一个网,交易应该可行。
(7)我们设想一种交易模式:自备电厂业主自己投资,经过有关部门核准之后,企业自己建设增量配电网,并由政府核定输配电价,如果我们自备电厂将电能通过增量配电网向自己的企业供电,还是不允许的。现有的政策,只有当自备电厂的上网给大电网,然后由大电网将电量卖给增量配电网之后,企业用电才是合理的。
既然,输配电价中已经含有交叉补贴的费用(相关基金附加一并可以核入),那么将自备电厂或者公用电厂接入增量配电网中,是否也可以认为电厂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也履行了社会责任,在技术方案可行的情况下,政策能否破冰?如果要实现资源的最佳优化,需要通过开放的市场来实现都市灵医王。
通过以上的电量交易模式可以看出一个逻辑,不论是自备电厂还是公用电厂,自用也罢,接入增量配电网也罢,必须通过一种交易模式,绕了一个圈子,缴足了税费,满足了垄断的需求之后才能作罢。在统购统销模式下的交易蝴蝶肋骨,交叉补贴是电网企业消化的;在电改模式下,交叉补贴是核定在输配电价中,政府根据投资的合理收益决定,由增量配电网投资企业收取;在吉林省物价局的自备电厂缴纳费用中,交叉补贴不知道由谁来收?电网公司收取?上缴当地财政九山顶农家院?还是进入国家的“交叉补贴统筹基金”萧玄?
交叉补贴与电厂接入增量配电网的逻辑,看似是交叉补贴的费用逻辑,穿透交易的表面,还是市场与利益博弈的产物。
迎评论区留言和一起小智谈谈你的看法吧END
想和智友们一起分享您对新能源和行业政策等方面的经验和心得?
请投至zfsmartenergy@qq.com
智见能源
长按关注获取更多内容
原创 | 分享 | 开放 | 合作
▼原创好文给个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