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花16多万元购置买了一辆三厢现代轿车,使用不到半年,不幸被一辆货车追尾,经交警责任认定:货车驾驶员负全责。车辆后部受损严重田翌臣,至4S店维修费为4万元。车辆修好后,张先生认为:车辆即使维修好,但车辆到二手车市场去出售释德朝,肯定是要贬值的,向全责方提出补偿自己2万元的要求津渊美智子。但全责方认为:车辆已修复好可以正常使用,不需要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
卢驭龙一、争议焦点
受损方观点:(1)车辆经过维修的汽车,往往在二手车市场很难出售极品天尊,比未经维修的汽车在出售时价格要低很多;(2)车辆在安全性能上可能会变差,肇事方应当对这部分进行赔偿。
肇事方主要观点:(1)现在的维修企业都有相当的资质,损坏的车辆经过维修后,更换的都是新零部件暗黑裁决者,不会导致安全性能下降纹身痛不痛。(2)贬值的费用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具体金额难以确定。
二、现行法律规定:
在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但这部规定并未将车辆的贬值费明确列为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主要观点如下: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黑莓q5,但仍存有较多争议蒋文浩,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所以庐山升龙霸,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称:目前友商发票查询,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帝凰名门庶女,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童鸣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李战宇。
三、特定情形下贬值费用的赔偿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苏中法(2010)204号《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第13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损,受损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责任,请求赔偿车辆贬损费用的,可以支持。贬损费用的确定可以从受损车辆购买时间(仅限于待售车辆和新车,新车为自购买之日起至交通事故在6个月之内)和受损程度(车辆的主要部件如变速箱、底盘、发动机,或者修复费用超过原购车价的30%)等因素综合考量,适当赔偿(可参照修复费用的10%-30%确定)。但该损失不属于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范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10万元车辆为例,修复费用在3万元左右,计算贬值费用赔偿在1万元左右。如果受损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车辆贬值费用,考虑受损方的边际成本,该规定实质上已排除部分车辆单独主张贬值损失的可行性。受损方也可以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通过交警部门的调解,获得肇事方的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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